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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指标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20 15:22:57发布者: 孙玲阅读: 0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指标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3〕214号)要求,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指标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注册地在萧山区行政区域内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法人单位。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法人单位,各法人单位应分别填报。

二、填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浙建设建筑1表):包括企业性质、资质、规模、联系方式等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资质证书等信息,根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已有备案数据自动获取,其他缺失数据由企业补充填报。数据频度为年度。

(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浙建设建筑2-1表):人员及工资情况、包括签订合同情况、完成产值情况、房屋施工面积情况、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情况、收入及盈利情况、应交增值税情况、所有者权益、应收工程款 、支付保证金情况、省外及境外经营情况等16个方面指标。数据频度一般为月度。

(三)建筑业企业外省经营指标季报表(浙建设建筑2-2表):包括分省统计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新签订合同额、独立核算子公司、独立核算子公司完成建筑业产值等4个方面指标。数据频度为季度。

(四)建筑业企业境外经营指标及报表(浙建设建筑2-3表):包括分国家统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新签订合同额等2个方面指标。数据频度为季度。

三、报送方式

建筑业企业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模块(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四、报送时间

(一)年报表(浙建设建筑1表):现有企业需在填报月报表或季报表前,完善年报表的企业基本信息,后续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系统修改完善;新获批资质企业在获批一级资质后下个月15日前完成信息填报。

(二)月报表(浙建设建筑2-1表):非财务类数据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类数据每月15日前补充上报,每年1月数据免报。2023年5月报表数据延至6月30日前上报。

(三)季报表(浙建设建筑2-2表、浙建设建筑2-3表和浙建设建筑3表):原则上于次季首月12日前上报,最晚不超过15日上报。

(四)历史数据补报:原建设部月度快速调查统计系统上报的数据将自动导入,缺失的数据于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补报。

五、相关要求

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报表的属地企业,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录2.4,给予信用扣分。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指标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3〕214号)。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指标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3〕214号)

                                         关于开展建筑业指标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