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2 00:00:00发布者: 阅读: 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市、区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系列文件精神,以及杭州市建委《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杭建市发〔2016〕39号)和《关于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萧山实际,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建设工程统一使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备、入库。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立工资专管员,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有专职工资专管员。工资专管员全面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包括农民工的身份信息、人脸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党员信息等录入)、劳动合同签订(应由农民工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工作量及工资核算、代办农民工工资发放相关的银行业务,切实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工资专管员工作负总责。实名制管理工作与企业诚信体系、评优评先、市场行为、欠薪处理等相结合。
二、建立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支付,约定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支付等内容,要列明工资性工程款的数额以及相应结算条款。
(二)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详见附件1),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具体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节点予以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总额按照房建项目不低于合同价的30%,装配式建筑的房建项目不低于合同价的25%,市政、园林等项目不低于合同价20%的比例确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可在符合开设“工资专户”要求的银行中自由选择合作(详见附件2)。随后携带工资专户开户证明(详见附件3)、《施工合同》原件、《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和《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详见附件4),到区住建局进行备案。《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作为建设工程开工必备条件。
(四)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工资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设立专户的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劳务分包单位设立的关联“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设立专户的银行三方共同监管。项目分包单位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代发,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详见附件5)。
(五)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
(一)工资专户的开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以项目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凭《施工合同》设立“工资专户”,并确保专款专用。“工资专户”的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6)。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有劳务分包单位的,须在同一银行凭《劳务分包合同》开设关联“工资专户”,关联“工资专户”的格式为:劳务分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7)。
(二)专户资金的来源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专户”资金的来源。对于新开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拨付按合同造价不低于10%预付款的。建设单位按相应比例将预付款中的工资性工程款支付至 “工资专户”,后期根据合同中工程款支付节点将相应比例的工资性工程款按时支付至“工资专户”,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当月农民工工资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补足,所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总款中扣除。
2、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未支付预付款或预付款按合同造价低于10%的。建设单位一是按照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至“工资专户”;二是建设单位从开工后第二个月起,根据《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约定将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于每月5日前支付至“工资专户”,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当月农民工工资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补足,所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
已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明确已支付的工程款内所含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明确的工资性工程款已支付额度少于应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补足。剩余工资性工程款根据《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约定将工资性工程款支付至“工资专户”,所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单位专户资金的来源。劳务分包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工资发放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审核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发放清单提交给设立专户的银行,将应发工资款支付至劳务分包单位的关联“工资专户”。
(三)专户资金的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日工资金额;劳动合同期在1个月以上的,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薪酬由月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开展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各班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应由农民工本人、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项目分包单位的由农民工本人、班组长、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到项目部),在每月5日前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完成审核盖章,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汇总后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及电子文档于每月10日前提交给设立专户的银行,同时,积极配合、委托设立专户的银行于每月1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每年春节之前应将农民工当年的所有工资全部结清。各班组完工退场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
(四)银行代发工资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全部由银行代发,工程开工后,设立专户的银行上门负责提供道闸、人脸识别装置、液晶显示屏等考勤监管设备和软件(安装位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开办工资发放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分包单位要全力配合,设立专户的银行首次上门服务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协办。工资专管员应积极与设立专户银行的客户经理沟通,当新班组进场时,及时录入新进场农民工信息、组织统一办卡。
对于本项目计划作业时间超过1个月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卡,委托设立专户的银行按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发工资或将相应金额划入劳务分包单位设立的关联“工资专户”后代发工资,对于本项目计划作业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农民工,无需开办工资发放卡,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可编入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委托设立专户的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已有的银行卡内。
(五)专户资金的管控
原则上每个工程须设置不少于2个道闸,具体可根据工程场地和实际需求进行配置,每个道闸进出口各安装一台人脸识别设备。考勤监管设备由设立专户的银行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考勤监管设备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发现考勤监管设备故障时及时报修,如发生人为破坏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照价赔偿。
设立专户的银行每月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考勤监管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农民工工资审核代发。设立专户的银行完成当月工资发放后,应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各一份回执,并将相关的数据信息提供给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萧山支行等相关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回执提交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发放清单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定期核查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处置。
(六)专用账户的注销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项目部提供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应注明:该项目本班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支付完结证明应由各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项目分包单位的由班组长、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到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详见附件8)。
公示无异议的,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向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专户撤销申请(详见附件9)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经区住建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提交至设立专户的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所余资金由相关单位提取。
四、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在建工程须于2018年7月15日前设立好“工资专户”,于2018年8月15日前到区住建局备案。
(二)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建设工程,责令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予以停工整改,并取消该工程及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
(三)设立专户的银行在按时收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月进度工资性工程款后,应与相应工程的工资专管员、公司财务人员积极沟通,及时进行审核和发放。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提交民工工资发放清单,银行应及时与区住建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相关部门有权视银行的服务情况,对符合开设“工资专户”要求的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四)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打入该项目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单位可申请停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工程项目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提供经备案《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的,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拒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挪用资金等拒不及时补足的,予以通报,暂停该企业参与本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欠薪群访事件,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企业参与本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投标资格。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由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萧山支行等部门负责解释。
区住建局联系人:胡杰,联系电话:82659107,13857171568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87号B楼205室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陈丹、方哲潇,联系电话:82620310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6楼601室
附件1: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
附件2:符合开设“工资专户”要求的银行一览表
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附件4: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
附件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6: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8: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附件9: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萧山支行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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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建委,区府办、区财政局、区招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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